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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6月23日 星期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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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省出台关于村内筹劳管理的办法

作者:無理詩人 发布于:2021-02-03 浏览次数:[news:click]

为了加强对村级集体组织筹集劳务(以下简称"筹劳")的规范管理,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,根据中央和省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现就村内筹劳管理的有关问题,制定本办法。

 

一、筹劳的原则、对象、标准

兴办村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劳务,严格按照"一事一议"、量力而行、事前预算、上限控制、民主决策、民主管理的原则,向村民筹集。
筹劳对象限于男性18-55周岁、女性18-50周岁的本村劳动力。

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承受能力,合理确定筹劳标准。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得高于3工,出劳或以资代劳由农民自愿选择。以资代劳工价按照县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年初公布的标准执行。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向农民筹劳,不得强行以资代劳。

未取消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的地方,不得按此管理办法向农民筹劳。

 

二、减免规定

现役军人、伤残军人、烈军属、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、在校就读的学生、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及并发症患者、孕妇、分娩未满1年的妇女等,可以不承担出劳任务。

对因病、伤残等原因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出劳任务的,经本人提出申请或村民提议,本村村民(社员)会议或村民(社员)代表会议通过,可以减免出劳任务。

除按规定减免外,农民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出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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